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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法规的经济运营者:谁承担哪项义务

几乎所有关于欧盟电池法规的综述都在讲要做什么,而代价更高的问题是由谁来做。第六章用九个条款、七类角色给出答案,而且它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就已适用,比电池护照义务早了两年半。

作者:Grigor Muradyan · 阅读约 13 分钟 · 更新于 · 非法律咨询
2024.08.18
适用起始日
第六章,第 96 条第 2 款
9
个条款
法规第 38 至 46 条
7
类角色
从电芯供应商到梯次利用运营者
10 年
留存期
第 46 条第 2 款,上下游信息
要点速览
  • 义务取决于行为,而不是公司招牌。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池的一方即为投放市场者,承担主要义务;下游各方只需核验,并且在核验不通过时不得继续提供。
  • 第六章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第 96 条第 2 款把经济运营者的义务安排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之前很久。只盯着护照截止日的企业,第一部分其实已经错过。
  • 「制造商」与「生产者」不是一回事。法规把第 3 条第 1 款第 33 项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与第 47 项生产者责任延伸分开,后者同样可能落在进口商或分销商身上。
  • 第 44 条在三种情形下让角色翻转。自有品牌、影响符合性的改动,或改变预期用途:满足其一即可,进口商或分销商就要完整承担制造商义务。
01 · 法律框架

第六章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

法规中分派角色的这一部分早已生效。它的标题过于冗长,这也是它很少被引用的原因之一。

法规(欧盟)2023/1542 第六章的标题是经济运营者在第七章与第八章规定之外的其他义务,涵盖第 38 至 46 条。标题中的排除是字面意义上的:第七章规范供应链尽职调查,第八章规范废电池;凡是与产品本身有关的内容——技术文件、符合性、标识、可追溯性——都在第六章。

关键在于时间点。第 96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规原则上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适用,但把第 17 条与整个第六章单独列出,规定为2024 年 8 月 18 日。换言之,向欧盟进口或在欧盟分销电池的企业,两年多来一直在这套规则之下运作,无论这些电池是否需要电池护照。

02 · 角色

欧盟电池法规的七类经济运营者

第 3 条第 1 款第 22 项列举了五类,并留了一道口子。第六章实际约束七类主体,其中两类几乎从不被计入。

第六章:九个条款,七类相对人
  1. 39电芯与模组供应商供货

    您向制造商供应电芯或模组

  2. 38制造商投放市场

    您委托生产并以自有名称销售

    定义 3 (1) 33
  3. 41进口商投放市场

    您把第三国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

    定义 3 (1) 64
  4. 42分销商在市场上提供

    您既非制造商也非进口商,但在市场上提供电池

    定义 3 (1) 65
  5.  最终用户使用
链条之外的角色
40授权代表

您持有制造商出具的书面授权

43履约服务提供商

您为他人仓储、包装或发运电池

45梯次利用运营者

您从事再利用准备、改用或再制造

贯穿整条链
  • 第 44 条 进口商与分销商可能转为制造商
  • 第 46 条 每个运营者须留存上下游信息十年
7 类第六章相对人
义务取决于行为而非企业类型:供货、投放市场,还是在市场上提供。第六章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

经济运营者的定义明确点名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与履约服务提供商,并补上「任何其他承担相关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被忽略的两类正是经由这一表述进入视野:电芯与模组供应商(第 39 条)以及再次投放梯次利用电池的运营者(第 45 条)。

第 39 条是本章最短的条款,对数据获取却最有用:电芯与模组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本法规所需的信息与文件,并且必须免费提供。正在为材料数据表是否另行收费而谈判的采购部门,谈的其实是一项法定义务。

第 45 条则提醒:改用后的电池可能落入与原先不同的类别。把车用电池改成固定式储能,等于再次投放市场,并且可能以工业电池的身份进入监管,随之而来的义务也会改变。更多内容见电池回收与再生料含量

03 · 术语

制造商、生产者、授权代表:三个词,两个陷阱

法规把日常同义的词用作互不相同的法律概念。这是有意的区分,也是多数误解的来源。

第 3 条第 1 款第 33 项的制造商,指生产电池、或委托设计与生产电池,并以自有名称或自有商标销售,或为自身用途投入使用的主体。这是第六章的产品责任。

第 3 条第 1 款第 47 项的生产者则是另一回事:它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角色,按定义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第 42 条第 2 款把这一区别浓缩在一句话里:分销商在市场上提供电池之前,既要核验生产者已按第 55 条列入生产者登记册,又要分别核验制造商与进口商已履行各自的标注义务。两项核验,两个术语,同一款。

还有两种不同的授权代表

第 3 条第 1 款第 63 项定义了为制造商承担产品义务的授权代表;第 48 项另行定义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授权代表。两份授权内容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服务提供商往往也不同。在德国,后者规定于 2025 年 10 月 7 日生效的《电池法实施法》(BattDG),联邦环境署已将主管机关职权委托给 stiftung ear。

第二个陷阱藏在三个听起来像同义词的术语里,它们决定义务落在谁身上:

术语出处含义通常指向谁
投放市场第 3 条第 1 款第 16 项电池首次在欧盟市场上被提供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或第三国货物的进口商
在市场上提供第 3 条第 1 款第 17 项在商业活动中为分销或使用而作出的任何有偿或无偿供应链条下游的任何一方,通常是分销商
投入使用第 3 条第 1 款第 18 项未经投放市场,在欧盟境内首次按预期用途使用为自身用途建造并使用的一方,例如自有储能项目

具体而言:一家企业为自有储能项目制造电池、从不出售,依据第 3 条第 1 款第 18 项,它仍然投入使用了该电池。第 38 条第 1 款明确写入了这种情形——「也包括为其自身用途」。义务不会因为没有发生买卖而消失。

04 · 义务

谁承担哪项义务

这张矩阵才是本章真正的内容。它区分「自己履行的义务」与「只需核验的义务」,而这一区别在追责时起决定作用。

谁承担哪项义务
义务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授权代表
编制技术文件Art. 38 (2), Anh. VIII自身义务核验是否已履行无此义务无此义务
实施合格评定Art. 17, Art. 38 (2)自身义务核验是否已履行无此义务无此义务
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Art. 18, Art. 38 (3)自身义务核验是否已履行无此义务无此义务
加贴 CE 标志Art. 19, Art. 20自身义务核验是否已履行核验是否已履行无此义务
按第 13 条加施标识Art. 13, Art. 38 (1)自身义务核验是否已履行核验是否已履行无此义务
标注自身名称与地址Art. 38 (7), Art. 41 (3)自身义务自身义务无此义务无此义务
保障仓储与运输条件Art. 41 (4), Art. 42 (4)无此义务自身义务自身义务无此义务
声明与文件留存十年Art. 38 (4), Art. 41 (7), Art. 40 (3) a自身义务自身义务无此义务自身义务
留存上游供货方与下游接收方Art. 46自身义务自身义务自身义务自身义务
对电池护照负责Art. 77 (4)由投放市场者承担由投放市场者承担无此义务无此义务
/10 行与该角色相关91042
图例
  • 自身义务
  • 核验是否已履行
  • 由投放市场者承担
  • 无此义务
第六章与第 77 条的十项义务,对应四种角色。核验义务不等于履行义务,但只要核验不通过,就不得投放市场。

制造商一列最密集,因为第 38 条把全部符合性工作都集中在这里:编制附件八的技术文件,实施或委托实施第 17 条的合格评定,依据第 18 条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按第 19 条与第 20 条加贴 CE 标志。此后是自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起十年的留存义务。

进口商一列看上去更轻,其实不然。第 41 条第 2 款要求在投放市场前完成四项核验,第 5 款走得更远:进口商若认为电池风险有此必要,应对已投放市场的电池进行抽样检测,调查投诉,必要时建立投诉、不合格电池与召回的记录,并向分销商通报。这是一项独立的质量职能,而不是一份清单。

分销商一列看着稀疏,却最容易被低估。第 42 条第 1 款要求「尽到应有的注意」,第 2 款规定四项核验——其中查验第 55 条生产者登记册是其他角色都不承担的一项——第 3 款则规定:在符合性恢复之前不得在市场上提供。销售一块没有 CE 标志的电池,本身就违反第 42 条,与最初是谁出的差错无关。

至于授权代表,值得细读的是第 40 条第 2 款。它把三件事明确排除在授权之外:第 38 条第 1 款的义务、第 48 至 52 条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及编制技术文件的义务。授权代表因此可以备妥文件(第 3 款 (a) 项),却不能代替您编制文件。买来一份授权,买不到符合性。

「技术文件」与「欧盟符合性声明」这两行背后究竟是哪些文件、其中哪些本身就是护照内容,详见电池护照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05 · 角色翻转

第 44 条:分销商何时变成制造商

本章最短的条款代价最高。它只有一句话和三个小项,却能把全部义务负担挪个位置。

第 44 条:角色何时翻转
  • 以自有名称或商标

    以自身名称或自有商标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Art. 44 a
  • 可能影响符合性的改动

    对已投放市场的电池作出改动,且该改动可能影响其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Art. 44 b
  • 改变预期用途

    改变已投放市场或已投入使用的电池的预期用途。

    Art. 44 c
三个案例,逐条判定
自有品牌的进口商
自有名称或商标
影响符合性
改变用途

视为制造商,完整适用第 38 条

加贴第二个标识的分销商
自有名称或商标
影响符合性
改变用途

角色不变,第 38 条不适用

改装电池包的系统集成商
自有名称或商标
影响符合性
改变用途

视为制造商,完整适用第 38 条

第 44 条的三项条件是择一关系。只要满足其一,进口商或分销商即视为制造商,完整承担第 38 条的义务。

三项条件以「或」相连,满足其一即可。实务中最常见的是 (a) 项:自有品牌。从第三国采购电芯或电池包、再贴上自有标识销售的企业,不是只需核验的进口商,而是要承担全部符合性工作的制造商——技术文件、合格评定、符合性声明、CE 标志、十年留存,以及自 2027 年起的电池护照。

边界比听上去更细。欧洲发动机制造商协会 EUROMOT 的行业问答把第 44 条 (a) 项理解为:如果制造商仍被标明并持续满足要求,只是在旁边另外加贴一个标识,义务不会转移;只有当电池上仅剩进口商或分销商时,(a) 项才被触发。这是协会的解读而非法律行为,但它准确指出了实务中真正作出判断的那个位置。

(b) 项与 (c) 项直指系统集成商

把采购来的模组装入自有外壳、更换 BMS,或用车用电芯做成家用储能,既改动了电池,通常也改变了其预期用途。这两点都写在第 44 条里。问题因此不再是「我是不是制造商」,而是「我自己的文件经不经得起查」。违规的后果见不合规会带来什么后果

06 · 电池护照

第 77 条第 4 款:护照跟着投放市场走

对于电池护照,法规指明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身份。这听起来像咬文嚼字,实务中却决定了谁担责。

条文很短: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者须确保电池护照所载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更新。结合第 3 条第 1 款第 64 项——把第三国电池投放市场的主体即为进口商——答案自然浮现: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并自行投放市场时,护照归其本人;电池来自第三国时,护照归进口商。EUROMOT 的问答也是这样理解的。

对进口商而言,这是本章最不舒服的一句话。他们要为大量并非自己产生的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化学体系、材料构成、容量数值、拆解信息。第 39 条只能帮上一段路,因为它约束的是电芯与模组供应商,而不是链条上的每一家供应商。

第 77 条第 7 款就梯次利用给出结论:对于经再利用准备、改用准备、改用或再制造的电池,第 4 款下的责任转移给再次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者。原制造商由此退出,改用者进入。

护照对哪一类电池、从何时起成为义务,见2027 年起的电池护照义务;护照此后如何进入欧盟中央登记系统,见在欧盟 DPP 登记系统中注册电池护照

07 · 在 Batteriepasswerk 中

我们的产品覆盖哪些部分,又不覆盖哪些

Batteriepasswerk 是一款电池护照软件。它不会替您确定角色,但会为您已有的角色承载证据。

每单元一份护照,责任人唯一
通过 CSV 或 API 批量序列化,每单元一个 GS1 Digital Link 二维码。投放市场的一方因此能对每个序列号说清楚:对应哪份护照,由谁维护。
第 77 条第 4 款
无需账号即可收集供应商数据
供应商通过自助链接填报,无需用户账号。每一项被采纳的数值都保留来源与时间,而这些信息本就是第 39 条要求免费提供的。
第 39 条
十年内文件随时可查
符合性声明、检测报告与数据表以文档形式挂在型号上,带到期日与提醒,托管在德国并保留版本。备妥的前提是找得到。
第 38 条第 4 款、第 41 条第 7 款
与掌握链条的系统对接
您供货给了谁,答案在 ERP 里而不在护照里。带权限密钥与测试模式的 REST API v1 把两者连起来,让序列号、护照与发货单指向同一台设备。
第 46 条

软件不能替您决定的事

第 44 条是否适用,是对您商业模式的法律判断,不是账号里的一个开关。合格评定由制造商或公告机构完成;第 55 条的生产者登记则按成员国分别通过当地主管机关办理。软件能贡献的是证据:数据本身、它的来源,以及它此后未被改动。

向供应商发起数据请求的具体流程见供应商与供应商数据页面;每一次改动如何保持可证明,见电池护照的审计追踪与数据完整性

08 · 常见问题

关于经济运营者的常见问题

依据欧盟电池法规,谁属于经济运营者?
第 3 条第 1 款第 22 项明确列举了五类: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和履约服务提供商。此外还包括任何其他就电池的生产、在市场上提供、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正是通过这一兜底表述,第六章还把电芯与模组供应商以及再次投放梯次利用电池的运营者纳入进来。
电池进口商有哪些义务?
第 41 条要求在投放市场前完成四项核验:欧盟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件已经具备,合格评定已经实施,CE 标志已经加贴,制造商已标明型号标识及其名称与地址。此后进口商还须在电池上标注自身名称与通信地址,保障仓储与运输条件不损害符合性,并在投放市场后十年内持续备妥欧盟符合性声明。
进口商或分销商何时变成制造商?
依据第 44 条,在三种情形下发生,且这三项是择一关系而非累积条件:以自身名称或自有商标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对已投放市场的电池作出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改动;改变已投放市场电池的预期用途。只要满足其中一项,该主体即完整承担第 38 条的制造商义务。
电池护照由制造商还是进口商负责?
第 77 条第 4 款指向的是行为而非身份: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者须确保护照中的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更新。制造商设立在欧盟并自行投放市场时,责任归其本人;电池来自第三国时,责任落在进口商身上,因为第 3 条第 1 款第 64 项正是把投放第三国电池的主体定义为进口商。
电池法规中的制造商与生产者有何区别?
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角色。第 3 条第 1 款第 33 项的制造商,指委托生产并以自有名称销售电池的主体,对应第六章的产品责任。第 3 条第 1 款第 47 项的生产者,则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中的角色,按定义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并须依据第 55 条在各成员国分别登记。
欧盟以外的制造商需要授权代表吗?
第六章并未强制要求: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委任授权代表。实务中通常由进口商承担产品义务。与此分开的是第 3 条第 1 款第 48 项的生产者责任延伸授权代表,各国法律可以对其作出强制要求,德国的《电池法实施法》(BattDG)就要求境内无经营场所的生产者委任代表。
经济运营者的义务从何时起适用?
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第 96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规原则上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适用,但对第 17 条以及整个第六章另行规定为 2024 年 8 月 18 日。因此经济运营者的义务比第 77 条的电池护照义务早了两年半,后者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才开始适用。
09 ·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与延伸阅读

先定角色,再谈投入

角色您清楚,护照归谁由自检告诉您

五个问题,无需注册:免费的义务自检会告诉您,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您的电池是否需要护照,以及由谁负责。结果可导出 PDF。